1 总则


1.0.1 为了统一风景园林制图的常用图例图示,适应风景园林的建设发展,制定本标准。

1.0.2 本标准适用于绘制风景名胜区、城市绿地系统的规划图及园林绿地规划和设计图。

1.0.3 未规定的图例图示,宜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和所列图例的规律性进行派生,图例图示的形象应以简明、清晰、美观为原则。

1.0.4 图例图示的尺度应根据图纸的比例、设计的深度和图面效果去定。

1.0.5 图例图示可进一步用字母、数字、文字等加以补充。

1.0.6 风景园林制图应符合本标准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 


条文说明

1 总 则

1.0.1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是规划设计图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我国在50年代,大多数参照苏联城市绿地规划、设计图。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,随着风景园林事业的发展,出现了许多新的内容和项目,规划设计图例图示也浩繁纷呈,差异颇大,不够统一。为了使风景园林制图的常用图例图示规范化,达到统一,以提高绘制风景园林规划设计图的质量和效率,适应当今信息时代的要求,特制定本标准。

1.0.2 本标准在研究了建国以来风景园林图例图示的基础上,将其系统化,适用于风景名胜区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图、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图、树木形态的表达,包括枝干与树冠的立面图示。

1.0.3 风景园林规划设计内容非常丰富,而且在不断更新充实,本标准所制定的图例图示不可能包罗万象,只能是常见的、基本的图示图例,凡未规定的可依据以下原则和规律进行派生:

(1)图例图示的形象应简明、清晰、美观。

(2)图例图示的形象应与代表性实物形态特征或国内外常用符号相一致,如地界、各种道路、管线等图例均以线型形象标识;用地类型图例则采取面状各种图形符号标识;风景名胜区中的景点均以圆形外框,内加该景点的代表性景物形态特征或国内外常用符号,前者如古建筑图例,后者如宗教建筑图例;风景名胜区中的服务设施、运动游乐设施图例均以方形外框,内加该服务设施点的形态特征或国内外常用的符号,前者如运动场图例,后者如停车场图例,具体图例详见2.1.2,2.3.2,2.4.2,2.5.1-2.5.6,2.6,3.1,3.2,3.3,3.4,3.5,3.6,4.1,4.2说明。

1.0.4 本标准所列的图例图示,仅表达其形象,具体尺度大小,应根据图纸的比例、设计的深度及图面的效果来确定。

1.0.5 风景园林制图有时仅用图例图示尚不能完全表达规划设计意图时,可进一步用字母、数字、文字等另行注明,如种植设计图中表达三棵香樟树时,可用3.6.2常绿阔叶乔木图例,在注以香樟等。

1.0.6 除本标准已制定者外,风景园林制图涉及到地形、建筑、城市规划等内容时,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执行,如《地形图图式》(GB 7929-87)、《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》(GBJ1-86)、《建筑制图标准》(GBJ104-87)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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